测评 | DESCENTE迪桑特DELTA TRI OP 踏破“铁”鞋无觅处 得来不再费工夫

作者:黑棒 来源:高明骏 浏览: 【 】 发布时间:2025-04-05 15:57:57 评论数:

这种书的作者以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多,读者主要是实务人员,内容较多披露立法时的考虑,较少援引司法案例。

在通电各省改进小学教育各点中,其依然重申了废止读经的规定。二、孔教者,兼爱主义,非独善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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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e Herbert Wechsler: TowardNeutral Principles of Constitutional law, Harvard law Review, vol. 73, 1959.不过,Wechsler这篇文章所说的宪法的中性是针对具体的政治问题而言,意在作为中立的裁判机关的法院不应卷入具体的政治纷争。[28]参见康有为:《论语注》,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8页。父亲不再是在家庭领域发号施令的君主,而只是共同生活的伙伴。[62]参见袁伟时:《儒家是宪政主义吗—简评秋风的孔子观》,载《原道》(第18辑),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99~307页。[34]参见[德]尤尔根·哈贝马斯:《人的尊严观念和现实主义的人权乌托邦》,鲍永玲译,载《哲学分析》2010年第3期。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是宗法制度拟制出来的规范重要,还是皇帝的血缘亲情重要,几乎成了无解的难题。康有为本人就是维新派,只不过他理想的制度是君主立宪,而陈焕章设计孔教会完全山寨自西方教会,并试图以之对抗日益加剧的西方文化的渗透。《人民法院案例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最高法院各庭室编的审判案例以及地方法院编辑的案例选,有较大的影响力。

行政法治的一般理论,在这里被省略了(只在第三章讲了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两位评议人的意见,我多数能够接受。这一点我也不打算接受。进入专题: 行政诉讼法 法律教科书 。

但考试时,我不会刻意以某本书为出题范围和答题标准。这种书的作者以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多,读者主要是实务人员,内容较多披露立法时的考虑,较少援引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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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官员与机关、学生与学校的纠纷,哪些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哪些不是,各地并没有确定做法。为保持阅读的流畅,位阶较低的规则性文件的名称一般放在引注里,不在正文中出现。二是外在视角,即作为旁观者去描述法律是什么。不管什么写法,在中国的学术体制下,一本没有官方背景的教科书是很难进入法学院课堂,成为众多学生的指定教材的。

当我写这本《行政诉讼法》教科书时,我想到的是课堂以外的读者:他们是高年级的本科生、研究生,是年轻的学者,是法官、律师、政府法制人员等法律实务人员。【注释】 本文发表于浙江大学公法与比较法研究所主办、章剑生主编《公法研究》第13卷,浙江大学出版社2014年出版。在确认无效判决中,提到域外的经验,为的是说明中国行政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的模糊之处(p.426)。特别是,志远教授提出的案例数量过多、学理论述不够的问题,徐建博士对某些论断逻辑的质疑以及做书末索引的建议,都非常好。

我很早就知道行政诉讼允许撤诉,原告申请撤诉应当经过法院许可。有学者借鉴国外的cases and materials,以案例为文本基础,尝试让法官说话,读者深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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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没有必要像报告文学一样去详详细细地描述这条规则如何被违反。有人曾指正我:你说的是体系书,不是教科书,教科书就是上课用的。

说到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材是分是合无所谓对错。三  如何描述? 每一种教科书的背后,都有一种法律哲学。写此小文,与法学同道分享我的写作思路,同时回应两位评议人所提的几个问题。但法条自身有位阶高低,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还有法规、规章、乃至其他规范性文件。学者不是没有自己的立场,不是不要理论,对法官也不是没有批评,但从根本上讲,是以法官为主角,把聚光灯打在法官身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到底谁有理,必须有个说法。

由于不是上课教材,也没有考试逼迫,民间教科书面临的挑战是如何能够抓住读者,让一个对法律有些基础、有些兴趣、勤奋好学的人能够自愿读下去。一条确定的规则,即使被频繁地违反,它仍是规则,仍然具有合法性评价的作用。

它需要有老师带领和组织,需要老师掌握案例教学方法,也需要学生适应案例教学,包括课外阅读案例和课上积极讨论。它涉及的不单是诉讼程序,还包括了大量的实体内容。

凡是司法审查所不涉及的问题,都被压缩或者剪切掉了。这种哲学就是,法律应当如何被阐述?当我们向读者说法律规则是这样那样的时候,我们如何证明这条规则的存在? 主流教科书所引用的文献主要是学说和立法,立法又以法律条文为主。

国内老师似乎还鲜有熟悉这种教学方式的,案例教程至少在短时期内无法成为主流教科书。有必要让读者知道,法律规范体系从来都是斑斑驳驳、坑坑洼洼的。又因为是官方组织、多人合写,而且要为各种考试提供标准答案,所以尽量写通说、求稳妥,不追求创新、不鼓励异说,语言的个性尽量收敛,思想的棱角尽量磨去。为此,我采取了一个中庸的办法:简略地叙述案情,然后阐述裁判要旨。

大概在章程起草者眼里,教科书就是多人合写、拼拼凑凑、无甚新意的东西。讲适格被告的时候,我提到外国的做法,为的是反衬中国行政诉讼以机构为被告的原则(p.201)。

首先,在描述一国的法律规范体系时,法条和案例更直接、更有说服力。那些偏离规则的形形色色的案件,只构成我们理解规则的隐约背景。

例如,当我说行政行为的形态,我没有太多的理论论述,只是在开头简单地描述行政行为形态的类型,而行政行为的成立、解释、补正、改变、执行以及不作为等,都在其中了。两位评议人都留意到我所采用的描述式教科书的写法,徐建博士称我为法治的守望者,志远教授夸这本书为理想的行政诉讼法教科书。

我们尝试法学教科书的新的写法,在某种意义上是在反抗主流的教学方式,还有主流教学方式背后的学术体制。我也知道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断变更,但直到近年,我才注意到法院的这一权力几乎备而不用。其次是案例的公布方式。这些内容占据了全书的绝大部分篇幅,而纯粹的诉讼程序,只有一编,不到100页。

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不同,行政诉讼法不仅仅是一部程序法。最后,还有数量不多但不可忽视的一个群体--外国学者。

法律教科书的写作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更新的事业。一旦离开这个假定,争论就没法进行。

志远教授异乎寻常地为我的书写了第二份书评,徐建博士特意阅读了我发表的几乎所有论文,令我感动。在阐述被告适格时,我发现中国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建立在两个原则之上:一是以机构为被告,二是谁决定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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